【圆明网】按:辽宁省阜新市五十六岁的张国珍女士于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下午被阜蒙县城西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关押到新地看守所。阜蒙县公检法欲对张国珍进行司法迫害。张国珍的女儿认为母亲修炼法轮功没有罪,呼吁阜蒙县公安局放人。
以下是她日前写给阜蒙县公安局的呼吁信主要内容:
我母亲张国珍,曾经身体多病,经常腰疼(腰间盘突出),多年四处求医无果,直至修炼法轮大法才重获健康。修了大法,妈妈不仅身体好了,心地也更善良了:比如妈妈买鸡蛋时总是挑不好的买,自己曾不解的问妈妈:“买东西一样花钱,谁不挑好的拿呢?!”妈妈却说:人家做点买卖不容易,一会我们回家就吃了,不碍事的。母亲还捡到过钱包都想方设法的归还了失主,失主还特意到我家言谢。
然而,就这样的好人——我的好妈妈,如今却被城西派出所警察强行抓走,还要强编理由判刑。难道做一个好人都不行,还要被惩罚吗?还被逼写什么悔过书,悔过曾经一直在做好人?难道这个社会不是需要正义和善良的人,而是需要假、恶、斗的坏人?
中国宪法有信仰自由条款。给法轮功学员扣上所谓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注:法轮功教人按“真善忍”做好人,奉行“假恶斗”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的罪名是不成立的,这样的定罪是违法的。这一切只能证明是城西派出所在违法。
《公务员法》新增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零一三年八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出台指导意见,首次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是明显违法的,而各级公务员以执行命令为名所实施的任何违法的迫害行径,法律已明确规定要由执行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条法律堵死了所有参与迫害的公检法人员逃避惩罚的后路。
其实此种事情早已有前车之鉴:文革结束后,北京市公安局长刘传新第一个“畏罪自杀”,七百九十三名警察、十七名军管干部被拉到云南秘密枪决,之后一纸“因公殉职”通知单了事。如今,王立军、薄熙来、李东生、徐才厚、周永康都被监禁,他们哪个不是江泽民一伙迫害法轮功的急先锋呢,我认为这是迫害好人遭到的报应来临了!
我妈妈几年前曾在马三家教养院被迫害得了糖尿病,身体非常虚弱。在那里还多次被上大挂等各种酷刑。即使那样也没摧毁妈妈的信念,但作为女儿,我真的不希望妈妈再无辜受罪了。俗语说:给修佛之人一口粥吃功德无量。 我真心的希望善良的你们能善待大法弟子,帮助我妈妈回家。
* *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